一文读懂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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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8-25 2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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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风险管理上的水准,有力斩断跨境赌博等犯罪“资金链”,维护支付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人民银行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7〕21号)(以下简称《通知》),

  1)清算机构应组织成员机构对本网络入网终端做全面梳理、评估,对不符合通知要求的终端按照风险评级限期清退或升级改造。

  2)清算机构建立入网银行卡受理终端注册管理平台,会同成员收单机构在终端入网、变更、监测、退出等环节,对终端序列号与五要素关联对应关系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并且,一旦监测发现相关要素与原绑定关系不一致的,清算机构、收单机构应采取风险核查与处置措施,有效防范“移机”“套码”等风险。

  3)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合作生产厂商评估管理机制。对于未按要求生产银行卡受理终端、报送银行卡受理终端序列号登记信息,或存在参与违反法律法规活动等情形的合作制造商,清算机构应当采取要求其限期整改、降低评估等级直至停止合作等措施。

  4)对于具备采集多项支付信息和参与发起支付指令等功能的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清算机构应当参照银行卡受理终端相关规定建立完整管理规则,并对不符合规则的存量条码支付受理终端限期做改造或更换。

  5)清算机构应当按照审慎原则制定本机构入网银行卡受理终端改造或更换规则,要求收单机构限期完成对相关银行卡受理终端的改造或更换;逾期未完成的,应当暂停为相关银行卡受理终端发起的业务提供转接清算服务。

  1)收单机构应建立终端序列号与五要素关联对应关系,受理终端使用期间变更任一要素的,应重新履行相关审核手续。收单机构应采用具备密码识别技术的银行卡受理终端,确保终端发起交易可被准确追溯。

  2)收单机构应当建立银行卡受理终端序列号与相应5要素信息的关联对应关系。1台银行卡受理终端只能对应1个特约商户,在办理银行卡受理终端入网时将有关信息报送至清算机构,并确保该关联对应关系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

  3)收单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相关规定建立并报送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序列号与相应5要素信息的关联对应关系,并确保该关联对应关系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对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编码与相应4要素信息的关联对应关系,并确保该关联对应关系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

  “5要素”包含:收单机构代码;特约商户(含小微商户,即依据法律和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免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实体特约商户,下同)编码;特约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小微商户为其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下同);特约商户收单结算账户;银行卡受理终端布放地理位置。

  “4要素”包含:收单机构代码;特约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特约商户收单结算账户;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布放地理位置。

  1)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强化银行卡受理终端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17〕21号)规定,确保银行卡受理终端从生产、应用、维修等环节,具备身份标识的唯一硬件序列号,同时实现终端唯一硬件序列号在应用规程中不可被篡改、仿制。

  2)原则上银行卡受理终端应当具备定位功能。对于不具备定位功能的银行卡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当确保其被用于特约商户固定经营场所和合法合规用途。

  1)对于与传统银行卡受理终端类似,可采集主要支付信息、参与发起支付指令的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如卡码复合智能终端等,执行与银行卡受理终端同等的监管要求。

  2)对于仅具备条码读取或展示功能、不参与发起支付指令的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如扫码枪或盒子、显码设备、静态码牌等,考虑条码支付的普惠性,要求通过建立商户与收单核心要素对应关联关系、加强监测手段等方式强化风险防控。

  3)对于不具备定位功能的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要求通过付款人的交易位置或其他关于移动终端实际位置的推算方式来进行终端交易位置监测,防范终端滥用风险。

  1)对有着非常明显经营特征的个人收款条码用户参照特约商户管理,要求为此类个人用户更好的提供商户收款条码,提升对个人经营者的收单服务质量。

  2)要求个人静态收款条码原则上禁止用于远程非面对面收款,确有必要的实行白名单管理,以防止个人静态收款条码被出售、出租、出借用于搭建赌博活动线)对通过截屏、下载等方式保存的个人动态收款条码参照执行个人静态收款条码有关要求,以防止不法分子借助个人动态收款条码规避政策要求。

  4)要求审慎确定个人静态收款条码白名单准入条件与规模、个人静态收款条码的有效期、使用次数和交易限额,防范白名单滥用风险。

  同时,为了确认和保证个人收款条码有关要求有效落地、业务平稳过渡,《通知》设置了过渡期,要求支付服务主体全面、充分评估客户正常支付需求,制定配套服务解决方案,做好客户引导和服务工作,确保服务成本不升、质量不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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